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帅,石家庄分公司,刘晶,许居旺, 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2)津0116执异1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晶:本院在执行许居旺与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帅对本院执行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银行存款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津0116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尾号7815账户于2021年10月21日转入25115.68元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新城路10号)民三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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