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承宇,邓伟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邓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承宇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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