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振浪,王倩,张俊梅,韩晟, 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晟世第二老人院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天津市工商业用房经营管理中心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振浪、王倩、张俊梅、韩晟、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天津和平晟世第二老人院: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工商业用房经营管理中心诉被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地矿院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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