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隆兴箱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隆兴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CY059W):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隆兴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