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斌,曹菲菲, 安徽速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泰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速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速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泰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斌、曹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