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思凡锦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燕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聚之荣建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燕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思凡锦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万宇华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燕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聚之荣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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