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明亮,万曼曼,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明亮、万曼曼: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2264.3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并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