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竞炤,张静,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竞炤、张静:本院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吴竞炤、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尚欠贷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为1198.97元,2021年2月22日之后按编号HT9350101004DSH1191213874《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