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家庄雄联商贸中心,郭伟,剧彦猛,陈涛, 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 ,石家庄雄联商贸中心(普通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14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雄联商贸中心(普通合伙)、郭伟、剧彦猛、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雄联商贸中心(普通合伙)、被告郭伟、被告剧彦猛、被告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雄联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向原告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质保金99,500元及违约金(以欠付质保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周利率0.5%计算);二、在被告石家庄雄联商贸中心(普通合伙)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郭伟、剧彦猛、陈涛对被告石家庄雄联商贸中心(普通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