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琳,刘兆斌,刘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兆斌:本院受理原告郭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刘翥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800元至学业结束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