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利新,刘明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利新、刘明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与被告刘利新、刘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375.09元及截至2022年1月4日的利息12750.07元、罚息6106.43元、利息复利1668.95元、罚息复利475.46元,并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藤西街42号1单元3层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