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霞,刘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吴霞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3时10分在本院312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