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恒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0203民再3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大连恒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203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大连恒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维修费1518244元。二、驳回原审原告大连恒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元,再审时补交的诉讼费13502元、鉴定费52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86502元,由原审被告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