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传众,郭蕊,于慧勇,徐晓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478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传众、郭蕊、于慧勇、徐晓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与被告王传众、郭蕊、于慧勇、徐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478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传众、郭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6,1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对被告王传众、郭蕊共同共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西里42栋-2-16-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于慧勇、徐晓林对被告王传众、郭蕊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