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国峰,王雅洁, 大连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辽0203民初25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国峰、王雅洁: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2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以46000为基数,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4日借期内利息按年息8%计算,自2020年11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息15.4%标准计算:以46000元为基数,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4日借期内利息按年息8%计算,自2021年11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息15.4%标准计算);二、被告王雅洁对被告王国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