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伟, 天津市华昌盛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市虎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市虎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伟:本院受理天津市华昌盛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唐山市虎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