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姿涵,崔树成, 沈阳珍畅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民初795号,沈房他证中心学第1500404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崔树成:本院受理(2021)辽01民初795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珍畅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姿涵、崔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沈阳珍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授信合同》编号:5651160220150003)项下欠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7,840,704.71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3月18日罚息为人民币:1,848,503.91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上述《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二、被告沈阳珍畅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就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沈房他证中心学第15004047号他项权证登记记载的9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及顺序优先受偿代三、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姿涵、崔树成对被告沈阳珍畅商贸有限公司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沈阳珍畅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93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780元,由被告沈阳珍畅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姿涵、崔树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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