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宇,程大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4民初1811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大明:本院对原告王宇与被告程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04民初1811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501法庭开庭。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