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卫军,赵俊宇,刘威,邹铭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06民初6535号 |
案由 |
车库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俊宇、刘威: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军诉被告邹铭远及你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06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00-6号(21门)车库并确认该车库归张卫军所有。该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