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骆志伟,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骆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086.51元、公共维修金424.8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