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东炎, 厦门闽之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03民初1613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东炎: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闽之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东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03民初161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第24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