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敏, 厦门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2民初38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12民初3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材料、办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