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瑞春,倪忠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闽0703民初14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忠勇: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春与被告倪忠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7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倪忠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瑞春代偿款29885元;二、驳回李瑞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倪忠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