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正兰,陈李兵,陈李军, 福建省台兴实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太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2民初560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台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正兰、陈李兵、陈李军诉莆田市城厢区太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台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2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一、福建省台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正兰、陈李兵、陈李军支付132079.62元及该款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赵正兰、陈李兵、陈李军对莆田市城厢区太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