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皓, 龙岩市华祥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岩市华祥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皓与被告龙岩市华祥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皓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龙岩市华祥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61.6元;2.判令被告龙岩市华祥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4616元;3.判令被告龙岩市华祥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吴皓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5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