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启南,杨传盛,罗小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429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传盛、罗小华: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启南与被告杨传盛、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70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传盛、罗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启南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二、杨传盛、罗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启南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