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霞,高海涛,姚伟斌,王晓峰, 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25民初4029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霞与被告高海涛、姚伟斌、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125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霞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及利息;被告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峰、姚伟斌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王霞负连带清偿责任;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峰、姚伟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海涛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