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振标,孟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孟杨:本院受理原告王振标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振标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振标的民事起诉状要点: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4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1月16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止),截止起诉之日本息合计145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颍上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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