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标,孟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杨:本院受理原告王振标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振标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振标的民事起诉状要点: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4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1月16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止),截止起诉之日本息合计145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颍上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