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祁海,胡店芳,柯永贵,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07民初1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店芳、柯永贵:本院受理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祁海、胡店芳、柯永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民初12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0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