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成款,邓学军,陈静,宋贤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款、邓学军与被告陈静、宋贤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静、宋贤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成款、邓学军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1.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及律师服务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成款、邓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6元,由被告陈静、宋贤领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