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秀,徐大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1103民初17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大兵: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原告医疗费的70%共计1640元整(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三期进行鉴定另行变更)。因向你户籍地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103民初1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鉴定传票、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日在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随机确定鉴定机构。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4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