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文明,王兴龙, 安徽理想房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1372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理想房产有限公司、王兴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1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安徽理想房产有限公司、王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文明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理想房产有限公司、王兴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