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秋烨,谢高飞,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秋烨、谢高飞: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秋烨、谢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