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长青,张丽娜,许乐,许勇,杨梅, 阜阳龙港装饰有限公司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阜阳龙港装饰有限公司、许勇、杨梅: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长青、张丽娜、许乐、阜阳龙港装饰有限公司、许勇、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