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奎,宫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宫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奎诉被告宫梅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插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