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军,胡生智,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皖0706民初2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胡生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7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军、胡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402901.90元(如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申报确认的债权在破产财产中进行了分配,应从本案确认的债权中扣减)、利息损失43990.83元及律师费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计4295元,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19元,被告刘军、胡生智负担39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