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艳莹,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3民初11450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艳莹: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艳莹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44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李艳莹负担。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