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建宁,覃小峰,梁峰, 广西禄益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民初4497号 |
案由 |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小峰、梁峰、广西禄益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桂01民初4497号原告胡建宁与被告广西禄益投资有限公司、覃小峰、梁峰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随案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审委会成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二)、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