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殷永,许克俭,第三人-,桂林喀斯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喀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索楠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卓昊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桂0302民初137号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殷永、许克俭、桂林喀斯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卓昊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索楠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永、许克俭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0302民初13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至2014年10月止拖欠的承包金45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承包金379000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承包物业时止)并支付拖欠承包金以来产生的利息449798.07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此后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被告的全部投资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美国购买的留声机等老物品款78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万元)。第三人上海索楠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殷永、许克俭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2.被告向桂林榕湖公馆公司支付承包金8338000元,利息4497980.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9时0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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