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永,许克俭,第三人-,桂林喀斯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喀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索楠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卓昊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302民初137号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殷永、许克俭、桂林喀斯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卓昊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索楠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永、许克俭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0302民初13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至2014年10月止拖欠的承包金45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承包金379000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承包物业时止)并支付拖欠承包金以来产生的利息449798.07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此后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被告的全部投资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美国购买的留声机等老物品款78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万元)。第三人上海索楠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殷永、许克俭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2.被告向桂林榕湖公馆公司支付承包金8338000元,利息4497980.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9时0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