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东升,李宁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宁宁: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宋东升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不在家居住,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沟沿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沟沿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