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少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少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王少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查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