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丛春梅,丛乾,姜楠楠,肖淑敏, 鞍山市恒通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鞍山市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辽0311民初786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鞍山市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恒通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丛春梅,丛乾,姜楠楠,肖淑敏:关于本院受理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11民初78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依法将鞍山市恒通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海格普通大型客车车牌号为:辽C7038A、辽C7055A、辽C7053A、辽CA9137、辽C7049A、辽C7048A、辽CA9145、辽C7047A、辽C7056A、辽C7050A予以查封,并依法委托辽宁誉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予以评估,评估值为1970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10时至2021年09月29日10时止、2021年10月29日10时至2021年10月30日10时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鞍山市恒通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海格普通大型客车车牌号:辽C7038A、辽C7055A、辽C7053A、辽CA9137、辽C7049A、辽C7048A、辽CA9145、辽C7047A、辽C7056A、辽C7050A汽车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均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导致流拍,流拍价为第二次拍卖底价110348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底价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鞍山市恒通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海格普通大型客车车牌号:辽C7038A、辽C7055A、辽C7053A、辽CA9137、辽C7049A、辽C7048A、辽CA9145、辽C7047A、辽C7056A、辽C7050A汽车,以第二次拍卖底价110348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因本院无法向你方进行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