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亚平,张希茂,陶文晋, 悠品家(宁夏)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81民初4594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悠品家(宁夏)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希茂、陶文晋:本院受理原告马亚平与被告悠品家(宁夏)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希茂、陶文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81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悠品家(宁夏)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马亚平支付工资5000元;二、驳回原告马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350元,由被告悠品家(宁夏)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崇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