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常,陈锐玉,杜春凤, 兴安盟忱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内2201民初857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锐玉、杜春凤、兴安盟忱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2201民初8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25室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