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梅,李修平,杨家华,李有名,李竹娟, 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1489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修平、杨家华、李有名、李竹娟: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被告李修平、杨家华、李有名、李竹娟、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黔0103民初148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李修平、杨家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修平、杨家华支付借款利息6808460.27元,利随本清为止;3.请求判令李修平、杨家华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16000元,其中前期律师费6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李有名、李竹娟、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