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庆明,李桂琴,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210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庆明、李桂琴: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3民初2105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