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贺飞,徐小龙,陈海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603民初14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小龙:本院受理(2021)内0603民初1460号原告贺飞与被告徐小龙、陈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轮胎款173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485元(以欠付金额173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计算的利息3439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104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金额173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及承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执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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