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剑军,李云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云莲:本院受理原告华剑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空心砖货款本金36600元,利息损失暂计13714元(暂自2014年7月12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4日,原告主张将利息计算至本案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以上本息暂计503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