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斌,干易松,王甘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1民初53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干易松、王甘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1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干易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2021年9月1日前的利息额为62580.68元。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7万元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王甘宁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688元,减半收取计1844元,干易松负担1438元,王斌负担406元。公告费600元,由干易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