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永,赵振兴,王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6民初579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振兴、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与被告赵振兴、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1)宁0106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借款50万元,并以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自2021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王斌对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4元,公告费660元,共计9684元,由原告李永负担414元,被告赵振兴、王斌负担92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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